美白产品审批制加速行业洗牌①
从2015年7月开始,化妆品企业生产销售美白类产品的门槛和成本将会大幅上升,因为美白护肤品已经纳入袪斑类特殊用途化妆品实施严格管理。
2013年12月16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调整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有关事宜,其中最受关注的调整内容是美白化妆品将纳入袪斑类化妆品管理相关要求,以及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实行告知性备案。据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同是下发的《美白化妆品管理要求》(以下简称《要求》)文件中,对美白类化妆品企业在申报、注册和生产销售方面进行了更加严格的规范。
美白产品“特证化”
《要求》中规定,凡宣称有助于皮肤美白增白的化妆品,纳入袪斑类特殊用途化妆品实施严格管理,必须取得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证书后方可生产或进口。仅具有清洁、去角质等作用的产品,不得宣称美白增白功能。其中,通过物理遮盖形式达到皮肤美白增白效果的,应在产品标签上明标注“仅具有物理遮盖作用”。
原产品包装可使用至2015年6月30日。自2015年6月30日起,一律不得生产或进口。
目前,一共有9类产品必须经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取得“特妆字”号批准文号方要生产销售,分别是育发类、健美类、美乳类、染发类、防晒类、除臭类、袪斑类、烫发类、脱毛类。专家评审组讨论新的化妆品管理规范,最后决定将特征明显、市场份额较大、安全性问题相对集中的美白类产品纳入袪斑类特殊用途化妆品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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